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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自律“八不准”规定

发表日期:2009-09-23 13:44:05 阅读次数:1180

廉洁自律八不准规定

 

     1、不准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有中介活动和在企业中兼职、搭干股分红或受聘取酬;

  2、不准违反规定发人情证、办人情案、收人情费;

  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对难以拒收的,必须按规定上交;

  4、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5、不准向管理对象索要财物、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6、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吃请,不得以任何借口用公款互相吃请;

  7、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或由直接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娱乐活动,禁止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8、不准利用婚丧嫁娶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更不准用公款操办和借机敛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