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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财政设立四项专项资金扶持企业发展

发表日期:2010-01-12 08:34:53 阅读次数:1212

为贯彻市政府《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若干意见》,市财政局日前分别出台了《宁波市支持大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引进服务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推进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宁波市科技型企业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各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补助政策,以及申报和资金拨付程序。

这四个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适用对象分别作了明确:

1、大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针对注册在我市当年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缴纳2000万元以上的大型企业,按上两年度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平均数为基数,从2009年起,3年内环比增长15%以上部分,由同级财政按50%比例给予专项补助。(上述实现的地方财力是指年度实际缴纳入库数,不包括查补税款。)

2、引进服务业专项资金主要针对:

A、引进的市外大型服务业机构(不含房地产企业),符合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或总资产不低于1亿元),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条件,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可获一次性补助200万元;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1亿元),可获一次性补助400万元;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2亿元),可获一次性补助600万元。同时,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其所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由注册地财政按50%补贴,第35年按30%进行补贴。此外,对于契税、高管及研发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也有相应的补贴。

    B、年缴纳税收300万元以上的重点服务业机构,以2008年为基数,从2009年起,其三年内实现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力环比增长15%以上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50%专项补贴;环比增长20%30%以上部分,分别给予60%70%的专项补贴。

3、推进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专项资金主要针对经县级以上地税部门认定的分离发展企业,其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注册在我市的,对该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自分离次年起3年内,按其实现的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补助。企业分离设立服务业企业后,若分离当年的税负高于原税负,高出的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补助给新企业。

4、科技型企业专项扶持资金主要针对根据《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被认定为市级科技型企业的,于次年起可申请宁波市科技型企业专项奖励资金。经认定的市级科技型企业,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认定当年的实缴企业所得税(查补税款除外)40%部分(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予以专项资助。

我区企业类型构成中商贸型企业占绝大部分,而商贸型企业又归属于服务业,属于此次办法的重点扶持类型。因此,今后我区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做好各类专项资金的通知、统计、核实、申报工作,除了向市里申请专项外,区级财政也要做好相应的资金安排。鉴于我区目前正在实施的财政补助政策力度相对较大,在此次市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出台后,还要做好我区政策与这些政策的衔接工作,在使企业充分利用好政策的同时,保证我区财力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