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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出口退税注意四个时限

发表日期:2009-09-22 14:24:31 阅读次数:876

东南商报讯(记者周静通讯员史燕君邵燕峰)根据在办理出口退税时遇到的一些情况,国税部门特意提醒我市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要特别注意申报程序,注意四个时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一是“30天” 出口企业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在开票之日起30天内,到主管税务部门纳税申报窗口办理认证手续。
    二是“90天”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三是“180天” 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外)。
    四是“3个月”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经市国税局申请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